对高招违规“预录取”零容忍


有媒体报道,728日以来,近百名高考考生家长持续到辽宁省教育厅、沈阳音乐学院反映情况:孩子今年初通过了沈阳音乐学院组织的各艺术专业课考试,5月份获得了该校颁发的2014年本科招生考试专业合格证,有的专业合格证书上还标明了“计划名额之内”字样,只要文化课通过便可录取,但最终近百名孩子都未被录取。且有10余名考生家长跪在辽宁省教育厅门口,希望给孩子“讨一个说法”。对此,辽宁省教育厅答复,由于沈阳音乐学院擅自违反教育部、辽宁省有关规定违规招生,这些考生未能被录取完全是由沈阳音乐学院造成的。

学生的前途事关家庭的幸福。这一事件再次警示教育部门、学校,必须严禁违规招生,家长、考生也应该在填报志愿时,不要轻信高校作出的“预录取”承诺。

高校在集中录取阶段对考生作出录取或“预录取”承诺,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。因为高校在集中录取阶段根本没有招生自主权,只能对按当地招生计划投档进本校的学生进行录取。如果当年报考人数增多、学校的录取分数上扬,学校事先承诺录取的学生无法投档进该校,学校也就无法兑现承诺。而“预录取”的做法一直被不少高校私下采用,主要有两方面原因:一是有的高校为“抢生源”,先对考生作出“承诺”,让家长、考生吃下“定心丸”,有的学校还煞有其事地发放“预录取通知书”。二是有的采取“预录取”的高校虽然也考虑到录取分数变化的风险,但认为风险大致可控——万一报考学生增多,事先承诺的学生无法被录取,可以从其他省市调拨招生计划数或者动用学校的机动名额进行招生。

然而,所谓的“可控”稍有不慎就很容易变成“失控”。比如某校给了过多学生承诺,而这些学生都报考该校,就会导致当年该校的录取分数大幅上扬,学校难以通过增拨计划把所有“预录取”的学生全部“吃下去”,只能违约,而报考的学生则面临无校可去的困境。2001年,安徽就曾发生7名南京大学预录取的考生被“放鸽子”事件。

针对上述做法,教育部从2012年起明令禁止高校在招生时作出“预录取”承诺。此后每年,教育部也都会对此进行重申,可还是有沈阳音乐学院这样的极少数高校对禁令置之不理、视若罔闻。该校以往给考生的录取承诺主要是通过调整计划数,即将外省计划调整到本省来实现的。但在今年严格管控高考招生的大氛围下,这一招不灵了——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,学校不能再跨省调拨计划。

针对沈阳音乐学院的违规招生做法,辽宁省教育部门此次的态度很明确: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责任,并拒绝调整招生计划以平息纠纷。这种处理方式从执行规定来说,是完全正确的,也敦促高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生,不能出了问题由主管部门来收拾残局。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,事件可能最终以考生为学校违规买单的方式收场,考生和家庭求告无门。

以笔者之见,当前教育主管部门应严肃追究学校相关人员尤其是校领导的责任。与此同时,还应该对利益受损的考生及其家庭进行妥善安排——虽然他们试图钻政策的空子未果,但毕竟是在学校的承诺之下才选择报考的,他们需要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,但代价不必要过分惨重。

从长远来看,规范高校招生,需要推进我国高考制度改革,给学校更多的招生自主权,从根本上消除“抢生源”乱象。如果学生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拥有自主申请高校的权利,高校可以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、在各方监督之下拥有更大的自主录取权利,学生可拿到多张大学录取通知书再选择大学,大学的录取就是实实在在的,也可真正用学校的教育质量、教育服务吸引考生选择本校。

集中录取制度再不改革,一方面学校承诺录取、用奖学金吸引学生报考等违规行为很难得到遏止,另一方面高校的招生权利受到限制,也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高等教育的竞争,不利于大学办学质量的提高。